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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16号A座8层A0805(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202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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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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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2年11月29日在招标网发布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16号A座8层A0805(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 部分为隐藏内容,查看详细信息请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16号A座8层A0805(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各意向竞买人在报名前务必认真阅读《拍卖公告》和《竞买须知》,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依据上述两份文件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
本院将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里**号A座*层A****。
规划用途: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评估价:****万元;
起拍价:***.*万元;保证金:**万元;增价幅度:*万元;
特殊说明:房屋未腾退,腾退困难,交付时间不确定。交付时以现状为准,图片仅供参考,拍卖标的仅限房屋,不包括室内设施、物品等,若有物品可能存在后续处理问题。
二、税费负担:
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相应主体应承担的税费最终以税务机关核定为准,有关税费承担的具体情况请自行咨询税务机关。物业费、供暖费、水电费、其他费用等由买受人自行与相关单位协商解决。
三、咨询、预展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该标的进行拍卖,由**嘉辉盛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协助办理咨询、预展事务,此外的其它事务本院未委托任何机构办理,由此产生的一切争议与本院无关。自****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咨询电话: ***********、***-********,其它未经公告公开的电话均与本院无关。
预展时间:本标的物暂不组织预展。
四、拍卖方式:本次拍卖采取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五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五分钟。
五、保证金支付方式:拍卖竞价前,意向竞买人须在淘宝网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淘宝网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竞买须知》及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告知的司法拍卖流程(拍卖前必看)的相关准则。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慎重决定竞买行为并亲自实地看样,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
七、若有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年*月*日**时前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登记的证件信息必须与淘宝实名认证相一致),资格须经法院确认,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八、本标的物所有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九、对本次拍卖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年*月*日**时前与本院联系。
十、竞拍成功的买受人应在****年*月**日**时前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成交价减去保证金的数额)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京****执恢****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门支行,账号:*******************】。(注:竞买人必须以本人或本单位账户缴纳余款,不得委托第三人缴款。)
十一、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是本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竞买人在竞价前务必认真阅读。竞买人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报名即视为已认真阅读本公告和《竞买须知》并同意接受其中所有条款的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按照《拍卖公告》和《竞买须知》的规定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
此公告也用于公示通知本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抵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其他债权人等所有相关利害关系人,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淘宝网咨询电话:***-***-****。
联系地址:******人民法院执行局(******金星西路*号)。
******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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